通知
关于印发《泰州市姜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www.jyfdc.cn/ 2020-05-27 来源: 点击:827
泰姜建发〔2020〕57号
关于印发《泰州市姜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
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构建诚信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现将《泰州市姜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泰州市姜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22日
泰州市姜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
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泰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可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泰州市姜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科(以下简称“房管科”)负责全区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统一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全区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可根据我区房地产业发展及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际情况,对办法进行调整。
第五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及时、准确以及谁提供、谁负责,谁产生异议、谁负责处理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信用信息的评价指标包括下列方面:
(一)开发业绩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投资额、房屋开发面积、纳税等情况。
(二)建设行为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工程报建行为、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评价指标。主要包括:预(销)售行为、预售监管资金使用、住宅交付使用等情况。
(四)信用行为评价指标。主要包括:诚信经营、社会责任、处理群众投诉等情况。
(五)其它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企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表彰奖励、违法违规等情况。
第七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提供、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等方式。
开发企业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内容自行申报,房管科审核。
开发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由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内容申报,也可以由房管科直接采集。
项目开发涉及的资质晋升、审图、质量安全、竣工验收、预(销)售、物业等相关部门和职能科室,应及时将在管理中确认的开发企业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通报给房管科。
房管科应定期将区发改、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统计、税务局、应急管理局、信访、人民银行等部门和金融机构通报的开发企业奖惩情况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库,作为评价考核依据。
开发企业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房管科可对开发企业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第八条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审核,应当以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和金融机构等主体的正式通知、通报、通告、公告、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或确定事实等为依据。
记录不良信用信息时,应当事先告知信用主体。如信用主体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房管科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
房管科在收到信用主体的书面异议申请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应及时更正。存在异议的信息应予以标记,但不影响信息的公示和使用。
第九条 信用等级每年固定评定期为第二年度1月1日至1月31日。开发企业良好信用信息认定的时间跨度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良好信用信息可根据影响程度的不同,适当延长有效期,国家级的有效期为3年、省级的有效期为2年、市区级的只采集上年度的。信用等级评定期内的不良信用信息认定的时间跨度为上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信用等级日常考核每半年一次。
第十条 开发企业股东产生不良信息,申报开发企业受其影响同时录入该不良信息。
销售项目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过程产生的不良信息,开发企业负连带责任。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核定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信用评价记分标准按《泰州市姜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评定标准》执行。开发企业基础信息填写完整且真实有效的、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的获得信用基本分60分。开发企业信用分值采用在信用基本分基础上,按照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的方法产生。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信用分值划分为AA(优秀)、A(良好)、B(一般)、C(较差)四个等级。AA级得分≥90分、A级得分≥80分、B级得分≥60分、C级得分<60分。
第十三条 集中申报时段未取得资质的区内开发企业,可暂不申报,待取得资质后,视为初始申报;集中申报时段已取得资质不及时申报的且资质初次发证时间在2020年1月1日前的开发企业,当年度该企业按信用等级B级标准管理;连续两年及以上信用评级未申报的当年度该企业按信用等级C级标准管理。年度申报结束后,进入姜堰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区外企业,视为初始申报,根据实际得分确定信用等级。
已评定信用等级的开发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因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降级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按降级后实际信用等级进行管理。公示期间能自动修复不良信用行为的,经审核同意后,按实际信用得分等级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降为C级。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办理预售许可证即开始向社会宣传并通过内部认购、认筹、内部预订等方式变相收费销售房屋的;
(三)在预售期间拒不接受预售资金监管,并挪用、抽逃预售资金的;
(四)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开具《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凭证》交付使用的;
(六)未按规定建设并移交公益性质的公建配套用房的;
(七)拖欠工程款,拒不足额支付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经查实,确因开发企业原因引起越级、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等;
(十)开发企业一年内各类有效投诉累计达到10次及以上的。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对本企业信用等级存在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向房管科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房管科在收到开发企业异议申请后,在1个月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核查结果。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及时更正。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布
第十六条 经确认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以及核定的开发企业信用等级,由房管科通过新闻媒体、政府部门网站或刊物等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五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七条 房管科可根据情况将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情况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其他行政机关、金融机构等主体,作为各部门日常监管的参考依据。
对在姜堰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区外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情况可根据情况转至开发企业注册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评级结果的使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信用等级AA级企业:列入重点支持的开发企业名单。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多层(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施工至主体结构的二分之一以上;高层(七层以上,含七层)应当施工至主体结构的四分之一以上。主体结构中地下一层可作地上两层建筑计算工程形象进度。可通过缴纳风险保证金的形式担保完成形象进度,但风险保证金的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商品房预售价的30%。办理预售许可部分资料可“容缺、缓交”办理。具有市场准入、资质升级、报建管理、工程监管、竣工验收等优先资格及其他优惠政策支持。优先推荐优秀企业和优秀楼盘等评选。在下一年度的信用等级评定中适当加分。
(二)信用等级A级企业: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多层(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高层(七层以上,含七层)应当施工至主体结构的二分之一以上。主体结构中地下一层可作地上两层建筑计算工程形象进度。可通过缴纳风险保证金的形式担保完成形象进度,但风险保证金的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商品房预售价的30%。市场准入、资质升级、报建管理、工程监管、竣工验收等按规定执行。推荐参与优秀企业和优秀楼盘等评选。
(三)信用等级B级企业: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多层(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高层(七层以上,含七层)应当施工至主体结构的二分之一以上。主体结构中地下一层可作地上两层建筑计算工程形象进度。已缴纳风险保证金的开发企业暂缓退还风险保证金,直至交房结束;不推荐参与优秀企业和优秀楼盘等评选。
(四)信用等级C级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和督导范围;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企业法人进行诫勉谈话;已缴纳风险保证金的开发企业暂缓退还风险保证金,直至交房结束;在整改期限内暂停预售许可发放和网签,同时建议相关部门暂停各类行政审批、限制其参与土地竞拍、政府或国有平台投资的项目代建、对其资质作降级或注销处理。向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社会公众发出警示;取消下一年度信用等级AA级企业评选资格。连续三年被评为此等级的企业,纳入到“黑名单”。
(五)在信用日常管理过程中,由于考核被扣分,信用等级降为B、C级的开发企业,对其已缴纳风险保证金暂缓退还,直至交房结束。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事项跟踪督察制度。对于限期整改的项目,由区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并督促开发企业按期改正。
开发企业因项目出现特大安全质量事故、因大量不良社会融资,造成项目投诉不断、上访不断或非法集融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出现资不抵债“烂尾”一年以上得不到解决的,企业法人和股东纳入“黑名单”管理。
纳入“黑名单”的开发企业、法人、股东,自纳入之日起5年内其自身及再次投资的开发企业不予受理信用等级评定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从事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及职能科室应当根据信用信息管理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纠正企业不良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有虚报、瞒报、伪造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或上级下达新文件,则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附件:1.泰州市姜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评级申请表
2.泰州市姜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评级标准
姜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评级流程图
企业承诺书
(样例)
泰州市姜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单位自愿申请参加泰州市姜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评级。
本单位承诺,在申请本信用等级评级中所提交的资料和数据全部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和原件内容一致,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本单位承诺,自愿遵守本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并坚决认同评级结果,建立企业良好信誉度,自觉维护姜堰区房地产市场良好秩序。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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